“合法”的判决,也可能不公平

臻臻 说说 9

牝鸡司晨会天下大乱,这不是歧视,只是古人对历史的总结。古人不懂科学,但古人懂大数据。

现在的体制内,尤其是司法系统,女性越来越多了。但我最怕的不是她们的能力,是她们的感性。

2024年5月8日,广铁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:一名年满18岁的女生,在失恋和苦求复合无果后,情绪失控,持事先买好的水果刀将前男友颈部、面部、耳部划伤,伤情经鉴定属于轻伤一级。按现行法律,故意伤害罪理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。广铁法院却因其“初犯”“刚满18”“认罪态度良好”,判处半年有期徒刑,缓刑一年。甚至,在女生缓刑期间再次有“言语骚扰”等可能危及缓刑的行为后,女法官依然以长达两小时电话悉心开导、“女性视角共情”,最终换来嫌犯与家属满怀感激。

法官因为罪犯刚满18周岁就判了缓刑。受害者呢?没有人问。这还不是最可怕的——判决后,那个女孩还在骚扰受害者,法官没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,反而花了两小时去疏导她。你说,这是一个法官该做的事吗?

如果是一个男性法官,他会怎么做?大概率是依法办事。但女性法官,她的共情会让天平倾斜——无论它倒向哪一方,判决都将失去公正。这不是歧视,这是制度设计无法回避的悖论。

剑桥大学的博士论文研究发现,在涉及性别歧视、性骚扰和生育权的案件中,法官的性别是预测判决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。女性法官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,也更容易表现出无意识的偏见。

清华大学的一项研究更扎心:女性被告人在特定案件中,确实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司法优待。另一项研究则发现,同样是轻罪和中度量刑的案件,女性被告人被判处更轻刑罚的概率,是男性被告人的两到三倍。

这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法官的性别,在特定案件中,确实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。不是女法官“故意”偏袒,而是她们的“感性底层代码”在不知不觉中主导了判决。

为什么会这样?这不是女法官的错,而是她们的“底层代码”决定了她们更容易被感性左右。

科学研究表明,女性的激素波动会显著影响其情绪状态与决策模式。2025年《自然》子刊的研究证实,黄体期时,大脑的回避反应会增强,决策模式也随之改变;雌激素高峰期间,依赖“习惯”的决策会增多,灵活应变的“模型化”决策会减少。这些不是性格缺陷,而是写在基因里的生理设定。

更关键的是,女性的理性成熟周期与仕途黄金期严重错位。

女性的生理特质决定了,年轻阶段激素波动大,感性本能更容易占据主导。真正能做到情绪平稳、理性极致的阶段,要等到55-60岁左右,激素水平趋于稳定,再加上几十年的阅历沉淀,才能彻底摆脱感性冲动的束缚。

但体制内的选拔规则,从来不会等人成熟。核心岗位的提拔黄金期,都集中在45-55岁。过了这个年纪,基本就失去了冲击顶层的机会。

等女性真正熬到理性成熟、适合登顶的年纪,仕途的大门早就关上了。年轻的时候,没熬过生理波动期,容易因感性失误被筛选;熬到成熟了,又过了最佳提拔年龄,这是最残酷的错位。

你可能会问:法律不是有明确条文吗?法官怎么能凭“感性”乱判?

问题在于,法律不是数学公式,从来不存在“输入A→输出B”的绝对精确。

什么是“情节严重”?什么是“社会危害性大”?什么是“明知”?《刑法》第225条非法经营罪,正因为“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”这一兜底条款的存在,被学者长期批评为“口袋罪”。这些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,具体含义要靠司法者来填充。填充的过程,就是裁量权发挥作用的过程。

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,实务中对“明知”的认定存在明显分歧,使得司法机关拥有更多自由裁量权,造成“口袋化”趋势。

同一案件由不同法官审理,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——这不是法官的问题,是规则本身的弹性使然。而这种“弹性”,正是感性决策的温床。

好消息是,制度正在用刚性约束来压缩这种“弹性”。

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已在全国全面推行。河南等省份率先实施,明确提出“谁用权,谁就要负责一辈子”,要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牢牢关在制度的笼子里。最高法也明确规定,法官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,或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被终身追责。

这些制度意味着,聂海芬那个时代的悲剧——一个人办了350多起死刑案却未被追责——正在成为历史。司法改革正在努力用终身追责这把利剑,把法官的裁量权“框”在合理范围内。

你可能会问:难道就没有理性的女法官吗?

当然有。宋鱼水就是最好的例子。宋鱼水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副院长,全国妇联副主席,被誉为“时代先锋”“全国模范法官”。她从事审判工作三十余年,审理了“全国首起网络著作权案”等数千件疑难案件,无一错案、无一被投诉。她的判决书被赞“辩法析理,胜败皆服”,当事人评价她“让原告赢得堂堂正正,让被告输得心服口服”。

她能在长期高负荷的审判工作中保持极致理性,靠的是数十年如一日的自律和对感性的绝对压制。但问题是,真正能做到极致理性、压制感性的人,在任何群体中都是凤毛麟角。

宋鱼水的成功,不是“女法官普遍理性”的证明,而是“理性个体在任何群体中都极其罕见”的证明。绝大多数女性是普通人,她们可能会有感性、共情的一面。但制度设计的初衷,正是要约束这种“普通人”可能带来的风险。

终身追责制、裁量基准的量化、舆论监督机制,这三把锁正在把权力关进笼子。聂海芬的时代,正在成为历史。

但“合法但不合理”的判决,追责制度却鞭长莫及。如果法官没有明显违反法律,判决结果也没有导致极端的冤假错案,法官的裁量权就仍在“合法”范围内。广铁法院案之所以至今没有引发内部追责,原因就在于此——法官没有违法,只是在裁量权范围内作出了一个让公众不满的选择。

你真正害怕的,可能正是这个:“合法”的判决,也可能不公平。